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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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4日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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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为判别建筑的地震破坏程度,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提供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的技术经济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第1.2条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统计建筑震害和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本标准附表汇总。

  第1.3条本标准适用于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民房、烟囱、水塔等建筑的地震破坏等级划分。对装修占建筑造价总费用较高的房屋,应做专门的研究。

  第1.4条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应按不同的结构特点划分地震破坏等级;

  二、确定建筑地震破坏程度时,应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

  三、建筑地震破坏程度的判别,应引入相应的数量概念;

  四、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是否可使用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五、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以建筑直接遭受的地震破坏为依据。震前已有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在评定地震破坏等级时不应考虑在内。

  第1.5条建筑的地震破坏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一、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三、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

  五、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

  注:本标准以下各章,均略去关于使用和修理的规定。

  第二章 多层砖房

  第2.1条本章适用于二层及以上普通粘土砖砌体承重房屋。

  第2.2条评定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2.3条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承重墙体完好,个别轻微裂缝;屋盖完好;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二、轻微损坏: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屋盖完好或轻微损坏;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开裂或倒塌。

  三、中等破坏:个别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倒塌,部分墙体明显裂缝;个别屋盖构件塌落;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墙体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部分楼、屋盖塌落;非承重墙体成片倒塌。

  五、倒塌: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

  第3.1条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房屋。

  第3.2条评定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墙体(填充墙)。

  第3.3条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框架柱、梁完好;个别墙体与柱连接处开裂。

  二、轻微损坏: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部分墙体明显裂缝;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

  三、中等破坏: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柱明显裂缝;个别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部分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层倒塌。

  五、倒塌:房屋框架残留部分不足50%。

  第四章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1条本章适用于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2条评定底层框架砖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底层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3条底层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承重墙体完好,底层框架柱、梁完好;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墙体轻微裂缝,底层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部分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

  三、中等破坏:部分承重墙体明显破坏;底层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底层部分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屋盖塌落。

  五、倒塌:底层倒塌或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4.4条评定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并检查内框架柱、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5条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基本完好:承重墙体完好;内框架柱、梁完好;个别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内框架柱、梁完好;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或个别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三、中等破坏:部分承重墙体明显裂缝;内框架柱轻微裂缝;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倒塌;部分内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屋盖塌落。

  五、倒塌:多数墙体倒塌,部分内框架梁和板塌落。

  第五章 单层工业厂房

  第5.1条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单层砖柱(墙垛)仓库、厂房等。

  第5.2条评定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屋盖、柱及其连接,并检查天窗架,柱间支撑和墙体(围护墙)。

  第5.3条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屋盖构件、柱完好;支撑完好;个别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部分屋面构件连接松动;柱完好;个别天窗架明显破坏;支撑完好;部分墙体明显裂缝或掉砖。

  三、中等破坏:屋面板错位,个别塌落;部分柱轻微裂缝;部分天窗架竖向支撑压屈;部分柱间支撑明显破坏;部分墙体倒塌。

  四、严重破坏:部分屋架塌落;部分柱明显破坏;部分支撑压屈或节点破坏。

  五、倒塌:多数屋盖塌落。多数柱折断。

  第5.4条评定单层砖柱厂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柱(墙垛,下同)、墙体,并检查屋盖及其与柱的连接。

  第5.5条单层砖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柱完好;山墙、围护墙轻微裂缝;屋面与柱连接松动,溜瓦。

  二、轻微损坏:个别柱、墙轻微裂缝;个别屋面与柱连接处位移。

  三、中等破坏:部分柱、墙明显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个别屋面构件塌落。

  四、严重破坏:多数砖柱、墙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部分屋盖塌落。

  五、倒塌:多数柱、墙倒塌。

  第六章 单层空旷房屋

  第6.1条本章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等。

  第6.2条评定单层空旷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和大厅与前、后厅的承重墙体,并检查舞台口悬墙、屋盖。

  第6.3条单层空旷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大厅与前、后厅个别连接处墙轻微裂缝;承重墙、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大厅与前、后厅部分连接处轻微裂缝;个别承重墙、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墙明显裂缝;部分承重墙、柱明显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舞台口承重悬墙严重裂缝。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柱严重裂缝;部分屋盖塌落。

  五、倒塌: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七章 民房

  第7.1条本章适用于未经正规设计的木柱、砖柱、土坯墙、空斗墙、和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老旧的木楼板砖房等二层以下民用居住建筑。

  第7.2条评定民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7.3条民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完好;屋面溜瓦;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二、轻微损坏:木柱、砖柱及承重的墙体完好或部分轻微裂缝;非承重墙体多数轻微裂缝,个别明显裂缝;山墙轻微外闪或掉砖;附属构件严重裂缝或塌落。

  三、中等破坏:木柱、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轻微破坏或部分明显破坏;个别屋面构件塌落;非承重墙体明显破坏。

  四、严重破坏:木柱倾斜、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明显破坏或部分严重裂缝;承重屋架或檩条断落引起部分屋面塌落;非承重墙体多数严重裂缝或倒塌。

  五、倒塌:木柱多数折断或倾倒,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塌落。

  第八章 烟囱和水塔

  第8.1条本章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粘土砖烟囱和砖筒、砖柱支承水塔。

  第8.2条评定独立砖烟囱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烟囱的上部各部位。

  第8.3条砖烟囱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完好或上部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上部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顶部有局部剥落。

  四、严重破坏:筒身断裂、严重错位或掉头。

  五、倒塌:筒身折断,残留部分严重错位或酥裂。

  第8.4条评定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筒、砖柱。

  第8.5条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砖筒或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砖筒个别部位或个别砖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砖筒或部分柱明显裂缝。

  四、严重破坏:筒壁严重裂缝并错位,多数砖柱严重裂缝或酥碎;水柜移位。

  五、倒塌:水柜塌落。

  第九章 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第9.1条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建筑现造价并考虑其老旧程度适当折减进行计算。

  第9.2条单个建筑各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建筑现造价的下列百分比采用:

  一、基本完好:0—2%,平均取1%;其中完好者取0%

  二、轻微损坏:2—10%,平均取6%。

  三、中等破坏:10—30%,平均取20%。

  四、严重破坏:30—70%,平均取50%。

  五、倒塌:70%—100%,平均取85%。

  第9.3条建筑损失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建筑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取下列数值:

  1、建成10年以内者,取0.9—1.0;

  2、建成10—25年者,取0.7—0.9;

  3、建成25—50年者,取0.5—0.7;

  4、建成50年以上者,取0.2—0.5;破旧危房宜取下限。

  二、每类建筑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求出不同建成年限建筑在该类建筑中所占的比例;一般房屋以面积计算,烟囱、水塔以个数计算;

  2、将上述比例分别乘以相应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求和后得到平均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

  第9.4条每类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将不同破坏等级的实际面积(或个数)分别乘以本章第9.2条规定的平均损失百分比。得到相应的损失面积(或个数),求和后得到总损失面积;

  二、将总损失面积乘以平均单位现造价,再乘以本章第9.3条规定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得到该类建筑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5条一个地区(城镇、小区、乡、村),建筑地震破坏总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该地区各类建设地震破坏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第十章 附则

  第10.1条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承重构件:承受竖向荷载的构件;

  二、非承重构件:隔墙、填充墙、围护墙等;

  三、附属构件: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及其它装饰构件。

  第10.2条本标准涉及破坏数量的用词:

  个别:是指5%以下;

部分:是指30%以下;多数:是指超过50%。

  第10.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10.4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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