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四川省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在学校已有土地上由上级单位、地方政府或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及维修、改造、装饰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户单位等提出,经过建设单位批准的合同工程中任何一项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修改,施工条件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而引起的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现优化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项目应加强设计、施工等合同实施内容的论证;加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强化开工前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充分考虑预判施工条件改变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考虑用户需求、政府部门要求、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等影响。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如有)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相互配合,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和实施
第六条 国资基建处、用户单位、设计单位应将建设需求、建设方案、建材(设备)选型等问题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解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避免设计漏项、错项。
第七条 工程招标和合同签订前,国资基建处基建科应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现场施工条件、实施方案、合同实施内容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在各专项工程开工前上报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并与招标、投标文件进行对比。
第九条 工程变更申请一般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分析工程变更对工期、投资、质量等的影响。所有参建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或会签。
第十条 新建项目变更:
1.变更单项工程费用3万元(不含)以下的,完善变更程序后由项目负责人报工程部和基建指挥部分管领导签字确定,作为变更实施和结算审计依据。
2.变更单项工程费用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 以下的,完善变更程序后报基建指挥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字确认,作为变更实施和结算审计依据。
3.变更单项工程费用2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建指挥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确认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变更:
1.变更单项工程费用3万元(不含)以下的,完善变更程序后由项目负责人报工程部和基建指挥部分管领导签字确定,作为变更实施和结算审计依据。
2. 变更单项工程费用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 以下的,完善变更程序后报基建指挥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字确认,作为变更实施和结算审计依据。
3.变更单项工程费用2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建指挥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确认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因用户需求、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条件的变化,导致设计内容发生增、改、减、取消等,应对相应的设计变更成果支付设计费用。基建科负责核定变更原因及工作量,变更费用的审批按照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条款执行。因设计单位自身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不得支付设计费用。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凡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设计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过失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报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约谈或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和资料收集
第十五条 用户(建设方)要求变更(不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变更):用户(建设方)内部召开变更洽商或论证会议,完成新增、变更工程审批表会签→由建设方向施工方下发工程联系单→施工方向监理方、建设方报送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监理方、建设方完成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用户(建设方)要求变更(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变更):用户(建设方)内部召开变更洽商或论证会议,完成新增、变更工程审批表会签→由建设方向设计方发送工程联系单→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由建设方向施工方下发工程联系单(附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方向监理方、建设方报送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监理方、建设方完成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施工方要求变更(不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变更):施工方向监理方、建设方报送工程联系单(含预估费用增减资料)→建设方内部完成新增、变更工程审批表会签后由监理方或建设方向施工方下发工程联系单回复→施工方向监理方、建设方报送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监理方、甲方完成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施工方要求变更(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变更):施工方向监理、建设方发送工程联系单(含预估增减费用资料)→由建设方向设计方发送工程联系单→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建设方内部完成新增、变更工程审批表会签后由监理或建设方向施工方发工程联系单回复(附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方向监理方、建设方报送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监理方、甲方完成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 设计缺陷导致变更:设计方向建设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建设方内部完成新增、变更工程审批表会签后由建设方或监理方向施工方下发工程联系单(附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方向监理方、建设方报送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监理方、建设方完成审核、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基建处基建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