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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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2日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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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采购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主要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永久性材料,且为实现建筑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材料设备等。本办法适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

第三条  材料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核定《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主要材料控制价;

(二)甲供材料管理;

(三)乙供材料认质价;

(四)到场材料验收及使用情况检查;

第四条  工程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核定《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主要材料控制价

第五条  核定《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要求:

(一)核定依据: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设计图纸(或任务书)、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

(二)材料档次认定: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根据设计图纸(或任务书)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材料使用档次建议方案,特殊材料会同使用部门形成上报审批方案;

(三)材料功能和技术要求:尽可能详尽描述材料的生产资质、认证、档次、材质、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性能参数等要求;

(四)品牌、生产厂家、产地确认:

1、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前期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使用情况和当期市场变化情况,提出三家以上建议品牌、生产厂家、产地,将认定情况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2、其中新建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或同期建设的基建项目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有关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的确认,需先通过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收集材料信息并经职能部门考察后确认三家及以上材料品牌、生产厂家、产地,必须属于同一档次产品,属于代理经销的,三家产品应分别由三家不同的代理商经销,并应便于后期维修、更换

第六条  核定主要材料设备控制价要求:

(一)编制依据: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设计图纸(或任务书)、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

(二)控制价的确定。一般材料价格优先执行当期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依据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材料、设备需求品牌询价后编制的清单价,经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审定后形成控制价。

                    第三章 甲供材料管理

第七条 原则上尽可能减少甲供材料,确实需要甲供材料的,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编制甲供材料方案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属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甲供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法律法规、四川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进行采购。 

第十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工作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验收、入库、领用、结算;坚持日清月结、年底盘存制度,严格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严格按照档案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账本和票据。

 

                    第四章 乙供材料认质价管理

第十一条  认质价材料主要包括合同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可调价材料、因漏项、工程变更、增加工程内容等原因需认质定价的材料。认质定价材料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认定质量、价格、承包人负责采购。

第十二条  认质价工作依据及原则

(一)工作依据:经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确认的材料样品、承包人提交的《乙供材料(设备)认质定价申请单》、监理单位意见、合同规定、技术核定单以及其他有效认定依据;

(二)工作原则:原则上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尽可能不出现暂估价材料,确需要认质、价的,应遵照下述原则进行认质、价:

1、材料价格在对应项目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有的,按其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价格执行;

2、若对应项目的材料价格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没有的,由承包人提出认质、价申请,发包人核定原则:

1)优先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近3期(优先执行施工当期)的该材料信息价;

2若无该材料近3期的信息价,则需对该材料在市场价格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认质认价。材料的认质认价实行“三三制”原则,即由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其他相关技术经济人员(至少三人)组成询价组(实行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需派人参加),通过发出询价函、市场(厂家)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材料质量及价格,通过综合分析、比选集体确定材料的品牌和价格。

                    第五章 材料验收和使用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到场材料验收制度,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经验收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同时不予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或甲供材料供应商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验收依据:经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确认的材料样品、承包人(甲供材料供应商)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意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乙供材料分类验收明细清单》、《材料(设备)使用情况抽查种类及要求表》等。

第十五条 验收主要内容: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厂家、产地、质量证明文件、到场数量等。

第十六条 到场材料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制度,材料共分为三类,分类情况以《乙供材料分类验收明细清单》、规定为准。具体检查程序及要求:

材料类别

参加验收单位及职责

由监理单位自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参加,发包人项目组进行随机检查。

 

由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承包人参加,发包人项目组参加第一批到场材料(设备)验收,后续材料由监理单位自行检查、验收,发包人项目组随时抽查。

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承包人参加,发包人项目组参加全数验收。

 

第十七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督退场,并形成专项监理纪要;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复验的,或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复验要求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见证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若承包人提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材料品牌,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若承包人提出增加合同外品牌,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加强现场材料使用管理。定期、随机对材料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实际使用数量是否与验收合格数量相吻合、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要求、是否与验收合格的材料相符合等。若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由监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核实处理。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参与材料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发生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向承包人推销材料。

第二十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人员,由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相抵触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基建处基建科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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