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服务及其他相关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无论建设项目大小,都必须事先签订合同,严禁不签订合同就动工或事后补签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国家和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优先使用。合同语言应严谨准确,术语、特有词汇设专款解释,涉及数字或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第六条 合同签订的条件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应已完成招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已签发,原则上应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格式和条款签订,不得签订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应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已完成相关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授权和期限,按规定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再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名称及基本信息、标的、数量、承包方式、履约方式及期限、技术规格要求、安全质量要求、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结算方式、验收方式、质量保证、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主要条款。
第九条 合同签订的程序
(一)工程部安排相关人员草拟合同并初审。
(二)基建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会签,属于重大项目的应由基建指挥部、审计处、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会签。
(三)单项投资金额 400 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的合同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四)合同审定后,报校长或根据校长的授权签章用印。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应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规定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送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备案,作为工程项目拨款和审计监督的依据。必要时,可在学校官网上将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名称、合同价款、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部门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换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十二条 基建指挥部代表学校在合同履行中,除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合同履行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文件应按合同审查程序或经法律顾问审核。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确有客观原因必须变更的,必须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确有原合同未明确或新增项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的,不得违反原合同基本原则和精神,补充协议、变更资料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后应按第十条规定及时将补充协议、变更资料等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五章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双方可咨询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通过法律程序(仲裁或诉讼)处理,其书面意见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合同履行部门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一)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数据电文、来往函件的签收单据;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音视频资料;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系统整理,统一编号,装订后归档。登记借阅,借阅完及时归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相抵触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